2008年5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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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告知制度值得推广
孙瑞灼

  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从5月1日起,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全面推行“被害人告知制度”,即对自然人的人身、民主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,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之后,以当面或邮寄的形式,向被害人发出“告知书”,让被害人及时得知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诉讼过程、期限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,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(新华社5月4日电)。
 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,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关系,他只有及时得到有关刑事诉讼情况的信息,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,积极参与诉讼过程。让刑事被害人充分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,是落实和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客观需要。
  虽然我国法律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告知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,但由于所规定的告知内容过于狭窄,无法满足被害人对案件知情权的需要,导致有些案件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,引发缠访、缠诉等现象。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能从实际出发,针对法律规定的不足,扩展告知的内容,完善被害人告知制度,可谓意义重大。
  首先,可以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。完善的告知制度能为被害人疏导情绪提供良好的平台,利于对被害人的诉前辅导和安抚,会缩小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认识差距,减少庭审中的矛盾和判决后的建议抗诉或申诉,避免因认识差距而引发的缠讼不休。然而,如果不及时告知或告知内容过于简单,被害人可能会误认为司法机关无视他的存在、漠视他的权益,存在暗箱操作,有意偏袒对方,从而形成上访案件,影响社会稳定。
  其次,有利于强化司法的外部监督制约。通过完善告知制度,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公开化、透明化。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,秉公办案。另一方面,通过告知有关信息,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,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、违纪现象进行监督,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的处理进程,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,防止司法权的滥用。